說明:
一、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第九點規定:「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假、公差所遺課務,
應經學校同意,委託合格人員代理(代課),必要時得由學校逕行派代,代理期間連續達五日以上者,得按照被代理
人任課時數排課,若超鐘點並核支領代課鐘點費,合先敘明。
二、經由本府 96 年 10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0960137725 號函檢附之本縣研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
規定(草案)」第二次會議紀錄中得知,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公假及公差,至於其他假別,業於上開會議中
討論後決議刪除,爰不在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