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臺灣圖書館於 103 年 11 月 28 日奉教育部指定為身心障
礙專責圖書館,負責推動及落實身心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
源利用。
2.凡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為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
、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
,得以學校為單位,指定 1 名聯絡人員(聯絡人如有異動,
應通知國立臺灣圖書館變更相關資料),檢具申請書(加蓋
機關關防或印信)及切結書函文國立臺灣圖書館申辦團體
借閱證。
3.每張團體借閱證可借閱一般圖書二十冊,借期三十日、視
聽資料六件,借期十四日;視障資料(雙視圖書、點字圖
書、有聲書)借閱最高以十二種為限,借期三十日。憑證
可借閱一般圖書資源及視障資料中心圖書資訊特殊版本與
輔具設備,並可登入國立臺灣圖書館視障電子資源整合查
詢系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