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朴子市大鄉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教育部 108.6.17 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嘉義縣政府 108.6.20府教發字第1080130285號函辦理。
貳、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以下簡稱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參、本規範所稱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行動電話、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申請程序:
凡本校學生欲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必須徵求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至訓導組領取「行動載具攜帶到校申請暨使用規範同意書」(如附件一),經導師同意及訓導組核章後,方能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或於校園內開機。另請導師填寫「行動載具彙整表」(如附件二)交由訓導組存查。
伍、使用時間及管理方式:
一、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一律關機,放學出校門後即可使用行動載具與家長聯絡,非必要請儘量不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
二、學生倘遇臨時、緊急必要聯繫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且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將行動載具保持無聲狀態。
(二)上課時間不接聽。
(三)行動載具具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功能者,需尊重他人隱私。
(四)不得任意拍攝或上傳散播檔案,以免觸犯相關法律條文;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六)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七)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八)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九)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三、行動載具請黏貼班級、姓名,以利辨別。
四、學生應妥善保管自己財物,如行動載具遺失須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五、非經學校同意不得於學校進行行動載具充電。
陸、違反本規範之處理方式:
一、未經申請攜帶行動載具,交由訓導組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
二、已申請攜帶行動載具而違反管理規範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至五項者,第一次口頭訓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二次行動載具由導師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三次行動載具由訓導組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三、未遵守「使用規範」屢勸不聽超過三次以上者,取消該學期攜帶行動載具之資格,同時行動載具交由訓導組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
四、與同學發生爭執,而利用行動載具呼朋引伴滋事,情節嚴重者,學校除依校規懲處外且取消當學期行動載具攜帶資格。
五、被取消攜帶行動載具資格而再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均按本規範第陸點第一條處理。
柒、行動載具使用使用距離不少於 45 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 3010 原則(用眼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 150 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捌、本規範經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