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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 - 行政公告 | 2024-05-06 | 點閱數: 41

嘉義縣朴子市大鄉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中華民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

(一)教育部 108.6.17 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二)嘉義縣政府 108.6.20府教發字第1080130285號函辦理。

貳、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以下簡稱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參、本規範所稱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行動電話、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申請程序:

凡本校學生欲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必須徵求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至訓導組領取「行動載具攜帶到校申請暨使用規範同意書」(如附件一),經導師同意及訓導組核章後,方能攜帶行動載具到校或於校園內開機。另請導師填寫「行動載具彙整表」(如附件二)交由訓導組存查。

伍、使用時間及管理方式

一、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一律關機,放學出校門後即可使用行動載具與家長聯絡,非必要請儘量不要攜帶行動載具到校,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

二、學生倘遇臨時、緊急必要聯繫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能開機使用且遵守下列注意事項:

(一)將行動載具保持無聲狀態。

(二)上課時間不接聽。

(三)行動載具具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功能者,需尊重他人隱私。

(四)不得任意拍攝或上傳散播檔案,以免觸犯相關法律條文;亦不得下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

(六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

(七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八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並考量使用場域方法的合宜性

(九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

三、行動載具請黏貼班級、姓名,以利辨別。

四、學生應妥善保管自己財物,如行動載具遺失須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五、非經學校同意不得於學校進行行動載具充電。

陸、違反本規範之處理方式:

一、未經申請攜帶行動載具,交由訓導組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

二、已申請攜帶行動載具而違反管理規範第一條及第二條第一至五項者,第一次口頭訓誡,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二次行動載具由導師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第三次行動載具由訓導組暫時保管並請學生當天領回且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三、未遵守「使用規範」屢勸不聽超過三次以上者,取消該學期攜帶行動載具之資格,同時行動載具交由訓導組暫時保管,並請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物品。

四、與同學發生爭執,而利用行動載具呼朋引伴滋事,情節嚴重者,學校除依校規懲處外且取消當學期行動載具攜帶資格。

五、被取消攜帶行動載具資格而再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均按本規範第陸點第一條處理。

柒、行動載具使用使用距離不少於 45 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 3010 原則(用眼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 150 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捌、本規範經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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